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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启政—使用梅花易数之我见

时间:2013-12-02 18:55:00 点击: 【字体:

广西会员  黎启政 

  一、体卦和用卦的规定

  按古师说:“体用云者,如易卦具卜筮之道,则易卦为体,以卜筮用之,此所谓体用者,借体用二字以寓动静之卦,以分主客之兆,以为占例之准则也。大抵体用之说,体卦为主,用卦为事,互卦为事之中间,变卦为事之终期”。

  由此可知,凡论体卦和用卦,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主卦为体卦,以变卦或互卦为用卦;二是以用爻所在主卦上、下卦为体卦,以变卦或互卦所对应的上、下卦为用卦。

  按古师说:“体用之间,比和则吉;互乃中间之应,变乃未后之期;故用吉变凶者,先吉后凶;用凶变吉者,先凶后吉。体克用,诸事吉;用克体,诸事凶;体生用,有耗失之患;用生体,有进益之喜;体用比和,则百事顺遂”。

  由此又知,凡体用之间,以用和体、或用生体、或体克用为吉;以用克体、或体生用为凶。

  这是梅花易熟常用的体、用关系。因梅花易数所有的易学理论易学前辈均有详细的论述,故在此暂简而言之。


  二、先后天八卦梅花易数的规定

  先天八卦梅花易数的规定:即按‘乾为一数,兑为二数,离为三数,震为四数,巽为五数,坎为六数,艮为七数,坤为八数’的规定来论取。

  后天八卦梅花易数的规定:即按‘坎为一数,坤为二数,震为三数,巽为四数,中为五数,乾为六数,兑为七数,艮为八数,离为九数’的规定来论取。

  八卦五行梅花易数的规定:即按‘乾、兑为金,其数为四、九;震、巽为木,其数为三、八;离为火,其数为二、七;坎为水,其数为一、六;坤艮为土,其数为五、十’的规定来论取。


  三、先天八卦的起卦要求

  (1)以数来论取卦例

  ①取主卦
  凡所得之数在八数以下者,即以一数为乾卦、二数为兑卦、三数为离卦、四数为震卦、五数为巽卦、六数为坎卦、七数为艮卦、八数为坤卦论。
  凡所得之数超过八数者,即以八数去除,若一八除不尽,则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卦;如得八数整,则为坤卦,不必再除。
  如数所起得之数为14数,则先用8去除,得商为1、余数为6,即以先天卦为坎六来论取。
  ②取主卦动爻
  凡取主卦动爻,即以主卦上下二卦之卦数之总数除以六,以余数作动爻;如不满六数,则以此数为动爻,不必再除;如超过六数,则除以一六,不尽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动爻。
  如天地否卦,上卦为乾为一数,下卦为坤为八数,合为九数,除以六,余数为三,即以否卦三爻为动爻等。
  ③取变卦
  即以主卦动爻为主。若动爻属阳爻,则把主卦动爻变为阴爻后即得变卦六爻;若动爻属阴爻,则把主卦动爻变为阳爻后即得变卦六爻。
  如主卦为天地否,三爻动,其变卦即为天山遁卦。
  ④取互卦
  按古师说:“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互卦以重卦(即主卦)去掉初爻和第六爻后,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看得何卦,即叫互卦。”
  如坎纯卦,去掉初爻和六爻后,余中间四爻分作上下两卦,即得上卦为艮、下卦为震,合为山雷颐卦。

  因在八纯卦中乾卦和坤卦没有互卦,故可以变卦来论取互卦。


  (2)以年月日时来论取卦例

  即以年月日之数为上卦,以年月日之数加时之数为下卦。又以年月日时之总数来论取动爻。
  年数的规定:即以子年为一数,丑年为二数,直至亥年为十二数。

  月数的规定:即正月为一数,直至十二月为十二数。

  日数的规定:即初一为一数,直至三十日为三十数。
  时数的规定:即子时为一数,直至亥时为十二数。
  如辰年农历四月初二日未时生人,即以辰年为5数、四月为4数、初二为2数,合为11数,减8余3数,取震三为上卦;又加未时为8数,合为19数,减16余3数,又取震三为下卦;上下合之,则得主卦为震纯卦。又以19减去18余1,取主卦震初爻为动爻。


  (3)以物数来论取卦例

  按古师说:“凡见有可数之物,即以此数起作上卦,以时数配作下卦;以卦数并时数总除六而取动爻。”
  (4)以声音来论取卦例
  按古师说:“凡闻声音,数得几数,起作上卦,加时数
配作下卦;又以声音数加时数总除六而取动爻。如闻动物鸣叫之声,或闻人敲击之声,皆可作数起卦。”

  (5)以字数来论取卦例

  按古师说:“凡见字数如停匀,即平分一半为上卦,一半为下卦;如字数不匀,即少一字为上卦,取天轻清之义;以多一字为下卦,取地重浊之义。以总数除六而取动爻。”

  附:一字至十一字的取卦要求

  一字,为太极未判。如草书,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书,则取其字画,以左为阳画,右为阴画;居左者看几数,取为上卦;居右者看几数,取为下卦;又以一字之阴阳全画取动爻。
  二字,为两仪平分。以一字为上卦,以一字为下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三字,为三才,以一字为上卦,二字为下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四字,为四度,平分上下为卦。或以平仄声音来论,即平声为一数,上声为二数,去声为三数,入声为四数等;余五字至十一字,均可类推。
  五字,为五行,以二字为上卦,三字为下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六字,为六爻,平分上下为卦。
  七字,为七政,以三字为上卦,四字为下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八字,为八卦,平分上下为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九字,为九畴,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十字,为成数,平分上下为卦,以二卦总数取动爻。
  十一字以上至百余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不宜用平仄声音来论,只宜论字数。
  (6)以丈尺和尺寸之数来论取卦例
    按古师说:“丈尺之物,即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合尺丈之数取动爻;寸数不用。尺寸之物,即以尺数为上卦,寸数为下卦,合尺寸之数加时数取动爻;分数不用”。
  (7)以观人形象来论取卦例
  一是听其语声起卦。如一句,即以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等。
  二是观其人起卦等。如见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又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之类;如见其人穿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等等。
  (8)以动物起卦例
  按古师说:“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物,则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动爻,以此卦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又凡牛马犬猪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或置买此物,又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9)以静物起卦例
  按古师说:“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也;余则无故不占。”
  四、卦例分析
  (1)观梅占卦古例分析
  按梅花易数古书说:“辰年十二月十七日申时,康节先生偶观梅,见二雀争枝坠地。先生曰:‘不动不占,不因事不占。今二雀争枝坠地,怪也’。因占之,辰年五数,十二月十二数,十七日十七数,共三十四数,除四八三十二,余二,属兑,为上卦;加申时九数,总得四十三数,五八除四十,余得三数,为离,作下卦。又上下总四十三数,以六除,六七四十二,余一为动爻,是为泽火革;初爻变为咸,互见乾巽。”
  断之曰:“详此卦,明晚当有女子折花,园丁不知而逐之,女子失惊坠地,遂伤其股。右兑金为体,离火克之;互中巽木,复三起离火,则克体之卦气盛;兑为少女,因知女子之被伤;而互中巽木,又逢乾金兑金克之,则巽木被伤,而巽为股,故有伤股之应;幸变为艮土,兑金得生,知女子只被伤,而不至凶危也。”
  注:
  此例以主卦世爻所在的上卦兑为体卦,以下卦离为用卦;以互卦上乾下巽二卦为中间他卦;以变卦上兑下艮二卦为结果他卦。
  (2)牡丹占卦古例分析
  按梅花易数古书说:“巳年三月十六日卯时,先生与客往司马公家共观牡丹,时值花开甚盛;客曰:‘花盛如此,亦有数乎’?先生曰:‘莫不有数,且因问而可占矣’。遂占之,以巳年六数,三月三数,十六日十六数,总得二十五数,除三八二十四数,余一数为乾,为上卦;加卯时四数,共得二十九数,又初三八二十四数,余五为巽卦,作下卦,得天风姤。又以总计二十九数,以六除之,四六除二十四,得五爻动,变鼎卦;互见重乾。遂与客曰:‘怪哉!此花明日午时,当为马所践毁’。众客愕然不信。次日午时,果有贵官观牡丹,二马相啮,群至花间驰骤。花尽为之践毁。”
  断之曰:“巽木为体,乾金克之;互卦又见重乾,克体之卦多矣。卦中无生意,因知牡丹必为践毁。所谓马者,乾为马也;午时者,离明之象,是以知之也。”
  注:
  此例以主卦世爻所在的下卦巽为体卦,以上卦乾为用卦;以互卦上乾下乾二卦为中间他卦;以变卦上离下巽二卦为结果他卦。
    (3)对2013年11月26日安徽会员刘发宝论文发表案例存在疑惑问题的探讨意见

  对于安徽会员在2013年11月26日发表的“易学象、数、理浅论:占论”一文,我深表敬佩。至于作者所提出的‘二6一0’排列之疑惑,我想发表如下意见,请作者给予指正。

  一是三个数字占例,您所用的方法是:以主卦上、下卦所值的先天卦数为百位数和十位数,以变卦上、下卦所值的后天卦数为个位数,这是非常妙用之举。

  比如说:

  第一占例,主卦为水天需卦,变卦为水风井卦,用爻为主卦上卦坎水戊申子孙爻;您即以主卦上卦为坎六为百位数,加下卦为乾一为十位数,加变卦上卦坎一和下卦巽四合为个位五数而断其总分之数为615分。此为一妙。

  第二占例,主卦为坎纯卦,变卦为无,用爻为主卦下卦坎水戊寅子孙爻;您即以主卦上卦为坎六为百位数,加下卦为坎六为十位数,加变卦无为个位0数而断其总分之数为660分。此为二妙。

  第三占例,主卦为雷水解卦,变卦为巽纯卦,用爻为主卦上卦震木壬申世爻;您即以0.945或0.9453来断其投标系数。因此数易理来源不明,故不便妄评。

  二是三个数字占例,是否可按“以主卦上卦先天卦数为前数,以用爻所在之上、下卦来决定变卦之数在个位数或十位数,以主卦下卦随用爻变卦数所处之位来决定个位数或十位数”。

  比如说:

  第一占例,主卦为水天需卦,变卦为水风井卦,用爻为主卦上卦坎水戊申子孙爻;即以主卦上卦为坎六而为百位数,以用爻戊申子孙在外卦(即主卦上卦)所值变卦五数为外数而为个位数,以主卦下卦为乾一而为十位数,合为615数来论。

  第二占例,主卦为坎纯卦,变卦为无,用爻为主卦下卦坎水戊寅子孙爻;即以主卦上卦为坎六而为百位数,以用爻戊寅子孙在内卦(即主卦下卦)所值变卦零数为内数而为十位数,以主卦下卦为坎六而为个位数,合为606数来论。

  第三占例,主卦为雷水解卦,变卦为巽纯卦,用爻为主卦上卦震木壬申世爻;即以0.9为系数基数,加主卦上卦为震四而为前数,加用爻壬申世爻在外卦所值变卦八数为外数而为后数,加主卦下卦为坎六而为中数,合为0.9486系数来论。

  三是第一占例时间为己丑年、戊辰月、戊申日占,其主卦初爻六神配螣蛇,是否为失误?

  以上针对刘发宝所提出的意见,仅属个人理解,望刘发宝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总之,对于易学理论的研究和运用,各有所见。刘发宝老师在论文中希望高人解惑,我虽不是高人,但为其求知诚心所动,亦在此略表见解,望诸位易学朋友均能开诚布公,共探易海之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于云南云县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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