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启政—谈太乙与周易四柱易数取用
广西会员 黎启政
所谓“太乙”,即指无极之数归于一。其中:太,为大数,亦为无极之数;乙,为一数,亦为起始之数。
所谓“周易”,即指数满期而再变。其中:周,为期数,亦为固定之数;易,为变数,亦为大、小不一之数。
太乙为体,周易为用;体用相随,百事可断。
凡论太乙周数,即可分为‘元、会、运、世、年、月、日、时、分、秒’等十数。其中:
若以一元为一周来论其元之体数和用数,则以一元管12会、384运(按64卦×6爻计)、4608世、138240年为其元之体数;以一元管12会、360运(按一会管30运计)、4320世、129600年为其元之用数;以体数138240年、减去用数129600年,即得8640年为其一元之余数。
若以一会为一周来论其会之体数和用数,则以一会管32运(按32爻计)、384世、11520年、138240月为其会之体数;以一会管30运、360世、10800年、129600月为其会之用数;以体数138240月、减去用数129600月,即得8640月为其一会之余数。
至于以一会为一周、或一运为一周、或一世为一周、或以一年为一周、或以一月为一周等所值的体数、用数、余数,可依此类推。
凡以年、月、日、时四柱为一周管体数138240年来论天、地、人、百事等四象所值之数,即以年、月二柱为天才而管用数64800年,以月、日二柱为地才而管用数43200年,以日、时二柱为人才而管21600年,以时、年二柱为百事而管余数8640年。其中:以戌、亥、子、丑、寅、卯等六会为天才六会而管用数180运、2160世、64800年;以辰、巳、午、未等四会为地才六会而管用数120运、1440世、43200年;以申、酉等二会为人才二会而管用数60运、720世、21600年;以一元十二会余余数8640年为百事所用之数。
凡论天才国运,即以一会管30运、360世、10800年、129600月为用。
凡论地才地运,即以一运管12世、360年、4320月、129600日为用。
凡论人才人运,即以一世管30年、360月、10800日、129600时为用。
凡论百事,即以一时管30分、60年为用(按一分管2年计)。
1、以年、月二柱为天才来论国运的取用说明
国运之数,即按一会管30运、360世、10800年、129600月为用。天才六会,即共管180运、2160世、64800年、777600月。
若以一会管30运来分上、中、下三旬,则得每旬各管甲至癸等10运。其中:每旬以甲乙二运为春木而管24世、720年、8640月;以丙丁二运为夏火而管24世、720年、8640月;以戊己二运为季土而管24世、720年、8640月;以庚辛二运为秋金而管24世、720年、8640月;以壬癸二运为冬水而管24世、720年、8640月。
若以一运管12世、360年、4320月来分春、夏、秋、冬四时,则以四时各管3世、90年、1080月。
若以一时管3世、90年、1080月、32400日来分三元九宫,则以每时第一世为上元三宫而管30年、360月、10800日;以每时第二世为中元三宫而管30年、360月、10800日;以每时第三世为下元三宫而管30年、360月、10800日。
取运数之法,即以所用之年的年积数来求之。
2、以日、时二柱为人才来论人命的取用说明
人命之数,即按一世管30年、360月、10800日、129600时为用。人才二会,即共管60运、720世、21600年、259200月、7776000日、93312000时。
若以一月管30日、360时来分上、中、下三旬,则得每旬管甲日至癸日等十日。其中:每旬以甲乙二日为春木而管24时、720分或1440分(按一时管30分或60分计);以丙丁二日为夏火而管24时、720分或1440分;以戊己二日为季土而管24时、720分或1440分;以庚辛二日为秋金而管24时、720分或1440分;以壬癸二日为冬水而管24时、720分或1440分。
若以一月管30日来论五元,即以每月初一甲日至初六己日等六日为春木第一元而管72时4320分(按一时管六旬、一旬管10年为10分论),以每月初七庚日至十二乙日等六日为秋金第二元而管72时4320分,以每月十三丙日至十八辛日等六日为夏火第三元而管72时4320分,以每月十九壬日至二十四丁日等六日为冬水第四元而管72时4320分,以每月二十五戊日至三十癸日等六日为季土第五元而管72时4320分。
若以一月管30日来论六纪,即以每月初一甲日至初五戊日等五日为第一纪而管60时3600分(按一时管六旬、一旬管10年为10分论;此为第一节气上侯五日),以每月初六己日至初十癸日等五日为第二纪而管60时3600分(此为第一节气中侯五日),以每月十一甲日至十五戊日等五日为第三纪而管60时3600分(此为第一节气下侯五日),以每月十六己日至二十癸日等五日为第四纪而管60时3600分(此为第二节气上侯五日),以每月二十一甲日至二十五戊日等五日为第五纪而管60时3600分(此为第二节气中侯五日),以每月二十六己日至三十癸日等五日为第六纪而管60时3600分(此为第二节气下侯五日)。
若以每旬管十日来分三元九宫,则每旬以甲、乙、丙三日为上元三日三宫,以丁、戊、己三日为中元三日三宫,以庚、辛、壬三日为下元三日三宫,以癸一日为上、中、下三旬末气和初气交接日。若以一季管三月、九旬(可当人命一季有九刻论)、90日来论,则一季以81日为三元九宫日,以9日为上、中、下三旬末气和初气交接日。若以一年管四季、十二月、36旬、360日来论,则一年以324日为三元九宫日,以36日为上、中、下三旬末气和初气交接日。
若以一个节气管十五日来分上、中、下三元日,则以每节初一、初四、初七、初十、十三等五日为上元日而管体数150年和用数120年;以每节初二、初五、初八、十一、十四等五日为中元日而管体数120年和用数90年;以每节初三、初六、初九、十二、十五等五日为下元日而管体数90年和用数60年。
若以上、中、下三元日数合之,则共得三日、36时、2160分(按一时管六旬60分计)而管体数360年、用数270年。其中:以体数为人命寿数,以用数为人命运数。
若以上元日每日管体数150年、用数120年来分一日12时、或72旬(按一时管六旬计,亦可当作人命一时有六刻论)、或720分(按一旬管10年为十分计,亦可当作人命一刻管十分论),则得一时管体数12.5年、一旬管体数25月、一分管体数75日;一时管用数10年、一旬管用数20月、一分管体数60日。
若以中元日每日管体数120年、用数90年来分一日12时、或72旬、或720分,则得一时管体数10年、一旬管体数20月、一分管体数60日;一时管用数7.5年、一旬管用数15月、一分管体数45日。
若以下元日每日管体数90年、用数60年来分一日12时、或72旬、或720分,则得一时管体数7.5年、一旬管体数15月、一分管体数45日;一时管用数5年、一旬管用数10月、一分管体数30日。
若以上、中、下三元管三日、36时、216旬、2160分当作人命一周期来论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等四时之数,则以上元一日子时至申时等九时、54旬、540分所管的体数112.5年(12.5年×9时)和用数90年(10年×9时)为冬水九时用数(亦可当作人命生时九刻论);以上元一日酉时至亥时等三时、18旬、180分所管的体数30年和用数22.5年,加中元二日子时至巳时等六时、36旬、360分所管的体数60年和用数45年,体数共90年和用数共67.5年为秋金九时用数(以上元日有酉、戌、亥三时侵入中元日而用中元日数计);以中元二日午时至亥时等六时、36旬、360分所管的体数60年和用数45年,加下元三日子时至寅时等三时、18旬、180分所管的体数30年和用数22.5年,体数共90年和用数共67.5年为夏火九时用数(以下元日有子、丑、寅三时侵入中元日而用中元日数计);以下元三日卯时至亥时等九时、54旬、540分共管体数67.5年和用数45年为春木九时用数(此仅以卯时开头为春木论)。其中:若以第一季时为春木九时九刻管体数112.5年和用数90年算起,则第二季时为夏火九时九刻管体数90年和用数67.5年,第三季时为秋金九时九刻管体数90年和用数67.5年,第四季时为冬水九时九刻管体数67.5年和用数45年。
若以一日管12时、360分来分上、下二刻,则每日以子至巳等六时为上刻之时,以午至亥等六时为下刻之时。
若以一日管12时、360分来分四季之时,则每日以子丑寅等三时为冬水时,以卯辰巳等三时为春木时,以午未申等三时为夏火时,以酉戌亥等三时为秋金时。
若以一时管60年或60分来分六旬,则阳时以甲子旬十年为第一旬、甲戌旬十年为第二旬、甲申旬十年为第三旬、甲午旬十年为第四旬、甲辰旬十年为第五旬、甲寅旬十年为第六旬;阳时以甲午旬十年为第一旬、甲辰旬十年为第二旬、甲寅旬十年为第三旬、甲子旬十年为第四旬、甲戌旬十年为第五旬、甲申旬十年为第六旬。
取日数之法,即以所用之日的日积数来求之。
如乾命生于阳历1964年5月24日酉时,化为太乙历法后,即为1964年巳月小满节后第二日未时。
若以1964年日积数为152日÷30日(一月管30日),则得其月数为5月…余2日。其中,以第一月为子月,以第五月为辰月,以余2日为第六月巳月初二日。
此例生日生时为甲辰年、己巳月、小满节后初二乙未日、癸未时、二旬初一分。(按阴时第一旬为甲午旬、第二旬为甲辰旬计)。
若论此命童限之数,即以乙未日未时所余甲辰旬至甲申旬等五旬共50分为用。因此例巳月初二日为中元日,其体数为一旬管20月,其用数为一旬管15月,故可知此例童限体数为100月或8岁零4月,用数为6岁零3月。
若论此命正寿之数,即以乙未日未时之后的申、酉、戌、亥等四时共40年(按中元日一时管体数10年计),加丙申日子、丑、寅等三时共30年(此三时虽为下元日之时,但因其侵入中元二日夏火午时九刻之中,故按中元日一时管体数10年计),则得此命正寿之数为70岁。
若论此命正运之数,即以乙未日未时之后的申、酉、戌、亥等四时共30年(按中元日一时管用数7.5年计),加丙申日子、丑、寅等三时共22.5年(侵入之数按中元日一时管用数7.5年计)),则得此命正运之数为52.5岁。
合而论之,此命童限用数为6岁零3月,运数为52.5岁,寿数为78岁零4月(8岁零4月加70岁)。
3、以月、日二柱为地才来论地运的取用说明
地运之数,即按一运管12世、360年、4320月、129600日为用。地才四会,即共管120运、1440世、43200年、518400月、15552000日。(注:这里所说的‘地运’,仅指安葬用的日月所管的运数情况。至于龙、穴、砂、水等所管之运,则另当别论)。
若以一月管30日来分上、下二节,则得每节各管十五日。其中:每节以1-5日为上侯而管60时3600分;以6-10日为中侯而管60时3600分;以11-15日为下侯而管60时3600分(按一时管六旬60分计)。
地分八节二十四山;每山之下又分管三个分金,二十四山即共有72个分金;每分金之下又分管五度,七十二分金即共管360度。
若以一度当一日计,则360度即为360日。
若以一个分金当一侯计,则72个分金即为72侯。
若以一山当一个节气计,则24山即为24个节气。
因地运以一山管三个分金十五度为用,故凡论择日安葬,应以二十四山对应的二十四个节气为用。
取月数之法,即以所用之月的日积数来求之。
如阴地子山午向穴场,坐戊子分金。子山下有丙子、戊子、庚子等三个分金;子山对应的节气为大寒。
若子山分金对应大寒节气来论,即以大寒上侯1-5日管丙子分金,以大寒中侯6-10日管戊子分金,以大寒下侯11-15日管庚子分金。
若用大寒节上侯五日或下侯五日来安葬子山午向戊子分金穴场,则为择日不对、地运不发。
若用大寒节中侯五日来安葬子山午向戊子分金穴场,则为择日对头、地运必发。
至于地运能发几久,则可按以下要求来评判。
一是先看穴场坐山本山所值的地运数是多少?
易之数,以一元为一个太极而管12会、360运、4320世、129600年。其中:以戌、亥、子、丑、寅、卯等六会共管64800年(按一会管10800年计)为天才天运所管之数;以辰、巳、午、未等四会共管43200年为地才地运所管之数;以申、酉等二会共管21600年为人才命运所管之数。
若以地运之数为43200年来分24山、72分金,则得一山管地运1800年;一分金管地运600年。
若以一侯管5日、60时、1800分来分一分金管600年,即得一日管地运120年,一时管地运10年,一分管地运2个月。
二是再看所选用的年、月、日、时四柱是什么?
比如说所选用的日期为甲辰年大寒节中侯初六日未时来安葬。
即以大寒中侯5日所管的600年,减去初六日未时之前的午、巳、辰、卯、寅、丑、子等七时所管的70年和未时甲午旬十分所管的1年零8月(按一分管2个月、10分管20个月计),则得所用日期可发地运528年零4个月。
注:太乙历法一年十二月所配的二十四节气规定为:第一月为子月配冬至和小寒起,顺行至第十二月配小雪和大雪止。
罗盘二十四山所配的二十四节气规定为:子山配大寒起,逆行,至癸山配小寒止。
4、以时、年二柱为百事来论诸事的取用说明
百事之数,即按一年管12月24节、一月管2节30日、一日管12时、一时管30分60年为用。
百事之数,本管元数余数8640年。若以百事一年管12月、24节、360日、4320时来分之,则得一月管720年;一节管360年;一日管24年;一时管2年。
若以一年管360日来分‘上、中、下’等三元日,则得上元日管120日、中元日管120日、下元日管120日。其中:若以上元日一日管百事36年计,则上元120日即共管百事之数4320年;若以中元日一日管百事24年计,则中元120日即共管百事之数2880年;若以下元日一日管百事12年计,则下元120日即共管百事之数1440年。
若以每三日管36时、2160分(按一时管60年当60分计)为‘上、中、下’三元一周来论‘四季’之时,即以上元日子时至申时等九时为冬水时(按子时为水计)而管百事之数27年(按上元日一日管36年、一时管3年计);以上元日酉时至中元日巳时等九时为秋金时(按酉时为金计)而管百事之数18年(上元日侵数酉、戌、亥三时亦按中元日一日管24年、一时管2年计);以中元日午时至下元日寅时等九时为夏火时(按午时为火计)而管百事之数18年(下元日侵数子、丑、寅三时亦按中元日一日管24年、一时管2年计);以下元日卯时至亥时等九时为春木时(按卯时为木计)而管百事之数9年(按下元日一日管12年、一时管1年计)。
至于百事的具体使用方法,可参照人命之使用方法来论取。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于云南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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