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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邪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来源:     时间:2014-06-11 17:46:00 点击: 【字体:

  作者:乔新生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发生在山东招远邪教组织成员大庭广众残害无辜平民的案件令人震惊。这起案件不仅彻底暴露了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而且提醒公众必须站起来与邪教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斗争。

  邪教组织制造和散布异端邪说,蒙骗成员或者其他人采用自杀等方式放弃生命,其行为构成教唆犯罪。我国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严格,不适用于此类教唆犯罪行为,因此,刑法针对那些组织邪教并且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这不是为了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

  对宗教保持足够的敬意

  宗教和科学是不同的社会现象,科学探求的是真理,而宗教探求的则是心灵。宗教不属于精神的范畴,当然更不属于物质的范畴,宗教试图解释心灵的感受,试图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中,寻求心灵上的抚慰。

  从这个角度来说,科学无法解决宗教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宗教与科学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过去人们错误地把宗教看作是一种精神的存在,是一种精神上的需要。讨论精神文明这个概念的时候,有些人容易把精神彻底现实化、客观化或者物质化了。精神是一个非常丰富的概念,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精神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精神和物质之间密不可分。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把精神和物质对立起来,当然更不能把精神和物质绝对的区分开来。不同的阶段人们面对不同的事物,会产生不同的感受,这种感受我们通常称之为精神。但是,为什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面对不同的事物人们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呢?这其中必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必定有一定的因缘。正是这种既不属于物质也不属于精神的境界,才使得人们对宗教发生兴趣。

  所以,宗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精神,宗教是一种人类的良知,它能够让人找到通往自由之路,它能够让人们发现并且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苦闷。正因为如此,列宁曾经把宗教称之为“精神鸦片”。现在看来,宗教之所以能够抚慰人们的心灵,就是因为在宗教信仰的过程中,人们会自觉地发现生命的意义,寻找行为的价值,从而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对宗教保持足够的敬意,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落实具有足够的诚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人都能在宗教信仰中实现自我价值。

  邪教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

  宗教信仰强调的是自我修养,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宗教信仰发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宗教战争。一些宗教团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不惜以战争的方式强迫他人信仰宗教,这是宗教发展史上黑暗的一页。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只有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才能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实现。如果采取极端方式强迫他人放弃宗教信仰或者必须接受某种教义,那么,这样的活动就是一种非法活动,这样的组织就是一种典型的邪教组织。当前一些邪教组织之所以强迫他人接受他们所宣扬的异端邪说,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根本不是宗教组织,而是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幌子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组织,如果不依法取缔这样的组织,那么,公民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要想更好地管理我国的宗教事务,必须真正落实宪法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从而使宗教成为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宗教成为净化公民心灵,自觉抵制各种异端邪说的重要精神支柱。

  山东招远血案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邪教组织的领导者充分利用公民的弱点,以各种方式鼓励公民加入邪教组织,从事危害他人或者自身权利的行为。这是世界各国邪教组织共有的特点。邪教组织的领导者之所以开展邪教活动,其目的就是要控制他人,扰乱社会,为自己精神和物质享受创造条件。邪教组织的领导者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会充分利用自己的领导权和的话语权,不断地向他人灌输一些异端邪说,迫使他人上当受骗。部分受害者不仅接受邪教组织的异端邪说,而且鼓励他人接受异端邪说。部分邪教组织成员为了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在公开场所采用自杀方式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是一种草菅人命的行为,会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

  世界各国在处理此类行为的时候,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如果属于自杀行为,那么,往往不按犯罪处理;如果胁迫他人在公开场合自杀,那么,通常以教唆杀人处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那么,往往以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处理。发生在山东招远的犯罪案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犯罪行为,也不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犯罪行为,更不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犯罪,而是赤裸裸的故意杀人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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